浙江中医药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4-09-05点击数:

浙中大发 [ 2007 ] 103 号

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所、部)、医院,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中医药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浙江中医药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
为使我校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专”)管理工作规范化,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基本原则与聘任条件
1 、聘请外专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国外的语言文字,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加强我校薄弱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2 、聘请外专的总体原则是 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按需聘请、注重实效
3 、外专包括长期外专(在校工作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和短期外国讲学专家(在校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两大类。
4 、受聘来校工作的外专须具有合格的学历、较高的学术素养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外专聘请管理
1 、 每年年底前,校内外专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的需要,及时制定外专聘请计划,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外事处。聘请计划应说明聘请的目的、聘请的 性质(长期工作、短期讲学、咨询、兼职教授等)、来校工作任务(授课内容、对象、授课时数等)及聘请的具体要求(学历、学位、工作经历、语种、年龄、国别 等)。                          
2 、外事处根据教务处、人事处的审核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接待能力(住宿、经费等)及相关规定,制定全校聘请外专计划,经学校同意后,正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3 、根据年度聘用计划,由外专使用单位物色合适人选,学校外事处也可向外专使用单位推荐人选。
4 、经对应聘人选所提交的求职材料进行审核,以及通过面试或电话面试等程序,由外专使用单位决定拟聘用人员,并且以书面形式(包括拟聘用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学校外事处,经商定后共同决定拟聘用人员。
5 、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外事处代表学校与拟聘用人员草签聘用合同,外专到校后两周内,再与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6 、外事处负责外专来华前的函电联系,报省教育厅审批和外专来华、入境、抵校、居留过程的手续和证件及接待等工作。外专使用单位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三、外专使用管理              
1 、外专的使用管理由外事处、教务处、人事处、总务处及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外事处负责外专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检查外事纪律并负责外专的涉外工作。教务处、人事处了解外专教学情况,审查工作计划。总务处负责外专的住宿安排管理。外专的教学管理由外专使用单位负责。              
2 、外专来校初期,外事处负责向外专介绍国情,解释外专应遵守的法律、校规,介绍外专的各种待遇。    
3 、外专到职前,外事处负责向外专使用单位介绍外专的基本状况。外专使用单位要认真翻阅外专档案材料,做出对外专工作的初步使用安排。外专到职后,要认真对外专进行考核,随时对外专工作进行合理调整。              
4 、外专的工作计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课程表、授课对象)由外专使用单位提出,经教务处审定后执行。在每学期初,外专使用单位负责把外专的授课课程、课时和教学日历报外事处、教务处备案。
5 、 外专使用单位要有一名领导负责分管外专工作,要派专(兼)职人员(辅助教师)负责协调外专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应随时了解情况,及时解决外专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每学期结束前应对外专教学及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外专合同期满离校前,外专使用单位应写出对外专使用情况的报告交外事处、教务处、人事 处备案。
6 、外事处及外专使用单位应做好外专申请继续工作的事项。如果外专希望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留在我校工作,应由外专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外事处。经学校批准,由外事处具体负责,再与外专签订新的合同,并办理延长签证和居留证手续。
7 、外事处及外专使用单位在外专期满离任时做好离校送别工作。外事处应收回外专在我校工作期间领有的工作证、外专证并将证件交还发证单位注销(居留证则在出境时由中国边防站收回)。总务处负责在外专离校前两周内检查外专住宿和宿内配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四、外专生活管理
1 、外专使用单位要派专(兼)职人员(辅助教师)负责处理外专日常生活事宜。要开展友好交往活动,借以联络感情、增进了解、促进友谊,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2 、总务处负责对外专住宿的联系安排,使他们生活方面得到周到的服务。在每年外专来我校报到前一个月内,总务处需负责安排和清理外专住宿,并配备必需的生活设施。外事处负责通知总务处的外专报到时间。
五、外专安全管理
1 、外事处负责外专的安全教育工作。
2 、保卫处、外专使用单位要派专(兼)职人员(辅助教师)检查指导外专住宿的人身、财产安全保卫工作。
六、外专经费管理
1 、外专经费由计财处、外事处、总务处和外专使用单位按有关文件进行管理。
2 、外教使用单位要派专(兼)职人员(辅助教师)负责处理外教每月工资和其它待遇(如国际旅费、旅游补助费等)的发放。
3 、外专日常办公用品、必要的办公费用及设备仪器,由外专使用单位统一解决。
七、外专奖惩管理
1 、外专使用工作单位和外事处对贡献较大,工作积极的外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                              
2 、对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法规的外专,视情节轻重,由外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八、附则
1 、新闻机构对外专进行宣传报道,应事先征得本人、外事处及使用单位的同意。
2 、外专与聘请部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研讨解决。协商不成或协调无效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4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浙江中医学院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浙中院发[2004]11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外事 文教专家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纪委,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浙江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 年10月12日印发
发文机关:浙江中医药大学       主办单位:外事处       文件性质:学校文件       发文日期:200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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