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4-09-29点击数: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教育

部办公厅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浙教办外〔2012〕88号

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教育局、义乌市教育局

为促进我省涉外办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浙江教育对外开放水平,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涉外办学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认识,各高校、各地要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落实责任,各高校要明确涉外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纳入统一管理;各地要强化对属地范围涉外办学的日常管理,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涉外办学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人员相对固定,要增强协调能力、服务能力和应急管理能力,为涉外办学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和人才保障。

二、严格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各高校、各地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我厅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许可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各高校要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举办计划外招生项目、专升本项目、留学预科班(国外高中课程)等涉外办学项目。

三、规范学生海外培养项目的组织。各高校与国外高校签订涉及学生培养项目的校际交流协议时,需在招生、教育教学计划、学籍档案、培养方案、学制年限、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学分互认、证书颁发等方面慎重做出周密约定,并及时将校际交流协议上报我厅高教处审核,同时抄送外事处备案。国家对违反规定发放和取得的各种境外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认证。

四、加强对涉外办学的监管。各高校要依法规范地制订、公布和执行招生章程,通过学校网站和其他合法渠道,及时向社会、考生如实公布,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高校涉外办学的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要实行本校主要领导审查制,学历教育须经省教育考试院、非学历教育须经省民办教育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发布。

五、加强对校舍使用和教师的管理。各高校要进一步健全校舍租赁使用管理制度,公办高校不得出租校舍场地举办涉外办学活动。要引导本校教师谨慎参与涉外办学授课活动,不参与非法涉外办学机构的授课活动。对擅自使用学校名义和资源非法举办涉外办学活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因学校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学校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统筹解决外籍人员子女就学问题。各地要摸清底数,认真研究,采取措施,适当照顾,多渠道多形式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就学的正当需求。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对非法涉外办学活动进行查处。

请各高校、各地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校、本地区的涉外办学情况进行自查,并认真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情况于2012年6月10日前报我厅外事处。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外厅〔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与国际教育交流日益广泛,高等教育领域对外交流迅速发展,近年来各类涉外办学不断增多,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但是,也要看到涉外办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社会上的一些机构和个人以提供国外大学文凭、学位等为名非法招生、培训和发放虚假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也有的租用高校校内或周边场所非法办学,迷惑、欺骗受教育者;有些高校在开展对外校际交流中,缺乏对对方学校的深入了解,项目管理不规范,签订协议不严谨,执行不严格,有个别高校借此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或增设名目多收费,损害了学生的利益。这些问题亟待加强规范管理和整顿。为促进涉外办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高校对外交流合作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对涉外办学的规范管理工作。涉外办学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切实提高对涉外办学规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当地涉外办学的归口管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涉外办学管理服务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对内对外协调能力、服务能力和应急管理能力,为涉外办学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和人才保障。

二、提高校际交流学生培养项目的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国外高校的深入了解,签订规范的交流协议,在招生、教育教学计划、学籍档案、培养方案、学制年限、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学分互认、证书颁发等方面,要依法做出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提高培养质量和校际交流合作水平。

三、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要严格按照<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许可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各高校要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举办专升本项目、留学预科班等涉外办学项目。

四、严格对境外学位证书的认证程序和标准。相关机构要严格按照对境外学位证书发放、取得和认证工作的要求,规范境外证书的认证程序和标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规定发放和取得的各种境外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认证。

五、坚持涉外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要坚决抵制和纠正将涉外办学当作创收手段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六、加强对校舍使用管理和教师的教育管理。高校要进一步健全校舍租赁使用管理制度,对租赁校舍场地举办涉外办学活动的,要严格核查其办学资质并签订租赁协议,要引导、要求本校教师谨慎参与涉外办学授课活动,不参与非法涉外办学机构的授课活动。对擅自使用学校名义和资源非法举办涉外办学活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学校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学校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对涉外办学的监管。各地要建立对涉外办学广告的动态监管机制,对网络及各种媒体上刊登的涉及与境外合作办学或者颁发外方文凭、学位的广告进行动态监督,发现非法发布或者涉嫌虚假宣传的,要会同工商部门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非法举办涉外办学活动、非法颁发境外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文证的,要会同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涉外办学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情况请及时报我部,我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高校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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