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因公出国境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时间:2014-09-08点击数:

为了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和提高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出国(境)交流学习,现根据《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中大发2011)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奖范围

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校本部和滨江学院学生)。

二、奖学金的等级

公派出国(境)奖学金设一、二等奖,具体奖金根据当年学校的专项经费总数及学生出国(境)人数而定,各学院可根据各自财力给予一定的配套。

三、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1.一等奖学金

出国(境)期间无任何不良记录,所修课程三分之二达到优秀;无不合格课程,出国(境)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在亚洲以外国家交流学习。同等条件下,在外学习时间长、路程远者优先。

2.二等奖学金

出国(境)期间无任何不良记录,所修课程三分之一达到优秀;无不合格课程,出国(境)学习时间和地点不限,同等条件下,在外学习时间长、路程远者优先。

四、奖学金评定时间及程序

奖学金的评定每年12月份进行,当年1月份至12月份出国(境)交流学习已回校的学生均可申请。为了鼓励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在出国(境)前提出申请,成绩在专业排名前50%者,均可先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金额根据当年的专项经费总数而定。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公派出国(境)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外事处)负责实施。在评奖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学生交流学习回校后,根据本人表现,对照评奖条件,向学生公派出国(境)协调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学生因公出国(境)领导小组对提出获奖申请的学生进行统一评审,经评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发入奖学金。

五、附则

1.本办法从2012年开始实施。

2.本办法由外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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