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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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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本科及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14-09-29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本科及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教外〔2012〕75号

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组织实施由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我省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浙江省“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国家试点项目的意见》(教外综函〔2012〕6号),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现就做好浙江省本科及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端正中外合作办学指导思想

我省普通高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资源、办学模式、教学方式、教学手段、质量评价体系、管理经验,不断提高高校的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努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我省高校在合作办学过程中要做到两个“坚持”,一是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动摇;二是坚持把合作办学的目的放在提升自身办学水平上。

二、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程序

1.在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后,我省高校应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报告。

2.我省高校在每年3月或9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正式申报材料。

3.受教育部委托,省教育厅组织中外合作办学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一般在每年4月和10月)。评议的主要内容:

(1)学术基础:包括办学思路、培养目标、办学模式、办学条件、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学科建设和突出特点。

(2)法律基础:包括申请文件、合作基础、合作协议和合作方式。

(3)国际基础:包括资信评价、策略动机和项目定位。

4.省教育厅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议结果报教育部。

5.教育部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6.省教育厅公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结果。

三、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监督管理

1.按照《浙江省本科及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五年发展规划(2011—2015年)》,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我省高等院校应制定相应的中外合作办学规划,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

2.合作办学应满足国家和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优先支持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急需紧缺专业开展合作办学,如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海洋技术、农业科技、环境保护、现代交通运输、工业设计、金融保险、物流管理、创意文化等。可以适当引进国家专业目录以外的国外新兴专业(文科除外)。

3.合作办学项目引进的专业核心课程应占该项目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籍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时数应占该项目专业核心课程门数和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一般应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须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在同批次完不成招生计划的,不得转入下批次执行;属于研究生层次的,应当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

招收外国留学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所有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核心信息均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6.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浙江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并应明确规定退费机制。

7.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应包括:项目批准书编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批准文号、培养计划概述、引进课程的名称和教学安排、教学语言、颁发的学历学位和获取条件以及证书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实行学校主要领导审查制,并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发布。

8.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在我省高校财务账户内设立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如有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9.每年11月底前我省高校应对当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省教育厅。

10.我省将定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规范办学,提高水平,建立项目高校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等的管理机制。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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