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4-09-29点击数: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教外〔2014〕18号

各高等学校:

为推进我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改革发展,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现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质量保障工作。各高校要认真学习《意见》,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中外合作办学对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发展、办学质量提高的积极作用。要围绕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建设的总体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要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加快培育一批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机构和项目、品牌专业、特色课程;要完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办学秩序,维护合法权益;要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标准和机制,鼓励参加专业认证或国内外办学质量评估认证。

二、严把资源引进入口关。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统一纳入我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原则上只面向与世界知名高校合作;鼓励与国外高水平有特色的高校合作举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优先支持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急需紧缺专业(如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海洋技术、农业科技、环境保护、现代交通运输、工业设计、金融保险、物流管理、创意文化等)的合作办学。严控已有相当规模的商科、管理学科及国家控制布点学科的合作办学。

三、规范办学过程管理。各高校要重点加强招生录取、师资引进、课程设置、收费管理、对外宣传等工作。颁发国内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一律纳入我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并按照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程序录取。只颁发外方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机构或项目,招生应逐步采取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录取模式。今后我省将不再批准举办只颁发外方专科或本科文凭(学士学位)的教育项目。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质量监管。各高校应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学生招收、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收费标准等情况,通过校园网等媒介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办学报告。省教育厅除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我省全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核心信息外,还将组织全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抽查评估工作,并将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价纳入全省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对违规办学、质量评价较差、社会反映强烈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将依法严肃查处。

五、推进高水平示范性建设。进一步发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和教育部委托我省自行审批实施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试点权的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建设一批高水平、示范性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对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或通过国内外具有权威性的教育质量评价机构认证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省教育厅将在招生计划、教师学生培养、对外交流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鼓励我省高校中外合作机构和项目在办学体制机制、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等方面改革创新、大胆探索。

浙江省教育厅

201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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