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因公出访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4-09-19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因公出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为学校医、教、研服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66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本办法所指因公出访为学校组团或上级单位组团的赴国(境)外的公务活动或应邀赴国(境)外的短期非业务性出访(10天及以下)。
2、以专家、学者身份应邀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出国讲学、高访,并使用课题经费、人才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等作为出访经费公派赴国(境)外研修访学、攻读学位的人员按照《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研修访学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和审批。
二、出访原则和要求
1、遵守国家有关出国(境)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每次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不超过10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的团组,每次出访最多不超过2国、时间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2、学校领导正厅级实职干部1个任期内出国不超过2次或最高2年不超过1次,其他省管干部出访3年不超过1次。省管干部确因任务需要超出个人最高限量的,可在本单位相应省管干部年度计划中调剂。
3、处级(包括附属医院领导)及处级以下人员出访3年不超过1次。
4、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因公外出期间不允许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离开因公出国(境)国家或地区。
5、组团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出访团组按需要配备翻译。
三、申请时间
校内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学校申报第二年的年度出访计划。出访申请者一般应在出访前两个月提出申请,赴美国及台湾访问者需在出访前三个月提出申请,需要学校出资者应在前一年度学校布置财务预算时提出申请,报外事处列入下年度出访计划。
四、审批程序
学校因公出访人员或因公出访团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被邀请人接到邀请函和行程表后,应及时在学校外事处网站上下载《浙江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2、凡教学、科研、医疗人员出访,经所在科室、学院(部、处、所)、人事处、外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学校外事分管领导审批。
3、副处级及以上的校行政管理干部出访,先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申请表的要求,经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外事处办理手续后,由学校外事分管领导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4、完成审批程序的预出国(境)人员到校组织部领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由组织部提交校党委负责人对出国(境)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5、完成审批程序和政治审查程序后,在校园网上如实公示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所有出国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交出访请示,进行出国(境)项目审批并同时网上填报《因公出国网上申报管理系统》。
7、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省政府任务批件或其他批复文件后,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等手续。
五、申报材料
1、邀请函。其内容包括:被邀请人姓名(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对外身份)、出访时间、停留期限、访问内容(要与出访任务申报相符)、访问费用(国际旅费、食宿及人身保险等)承担方式、出访国家、地区及城市、邀请人姓名、邀请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2、行程单。内容包括:每天上、下午活动内容、地点;公务活动要注明接待单位,主要会谈人员和会谈议题、公务活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培训团组要注明培训地点、课程内容和授课人员。周末安排公务活动的,需注明已与外方确认。
3、参加国际会议必须附主办单位背景材料。
4、出访路线要途径其它国家或地区的需事先说明。
六、护照办理要求
申办护照需向省外办提供如下材料:
1、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1份。
2、因公电子护照照片2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
3、往访国(地区)邀请函(电)一份。
4、由学校外事处出具的申办护照介绍信。
5、《因公电子护照个人资料登记卡》和《浙江省申请因公出国签证事项表》各1份。
6、持旧护照者需向省外办护照签证处出示旧护照,新办因公电子护照者需向省外办提供数字照片回执。
七、因公护照的管理和出访情况总结
为了加强因公护照的管理,持照人在出访期间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护照,回国后7天内将护照及《浙江中医药大学因公出访情况总结表》交学校外事处,并在回国1个月内在校园网上公示出访的实际情况和出访总结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出国境人员凭外事处审核意见报销出访的相关费用。如不按时上交护照和出访情况总结,外事处不予审核审批,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如有预支款的,在其工资中扣回,并取消其下次出访资格。
八、本办法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因公出访管理办法》(浙中大发[2008]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附件2:《浙江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项目公示样表》
附件3:《浙江中医药大学因公出访情况总结表》(公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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