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委托高校自行审批
港澳台教师聘任等事宜的通知
浙教港〔2013〕72号
各普通高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高校聘请港澳台教师来校任教、招收港澳台进修生、插班生、试读生、预科生以及转学等事宜均需报省教育厅批准。
为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支持我省高校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经研究,决定以委托方式,由各高校自行审批聘请港澳台教师来校任教和招收港澳台进修生、插班生、试读生、预科生以及转学等事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高校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讲政治、讲大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有关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二、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校应认真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内地(大陆)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教港澳台厅函〔2013〕9号)精神。
三、每年年底,各有关高校应及时将当年港澳台教师的聘任和港澳台学生的招收情况报省教育厅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四、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有关高校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力的高校,将取消其自行审批资格,并通报全省。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